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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库影视版权登记包含的类型

作者:辽宁欣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4-01-25 08:02:49

软件著作权保护简介

一、软件著作权的立法

1、早在1990年9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计算机软件就被列为著作权保护的作品。1991年6月4日由国务院颁布《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对计算机软件给予专门的保护。该条例于1991年10月1日实施。为了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的形势,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1年9月27日对著作权法进行了修订。伴随著作权法的修订,国务院于2001年12月20日也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做了修订,并于2002年1月1日施行。

2、计算机软件条例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在立法宗旨和保护原则上与著作权法对其他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是基本相同的。但是,软件在表现形式、开发和应用等诸多方面与传统作品相比又有着显著的特点。例如,软件中程序本身不可直观,程序作为产品带有明显的功能性和应用性,并且极易被修改、复制和传播等。因此,通过单独立法对软件著作权进行专门保护就显得十分必要。

二、著作权保护的软件

1、著作权保护的软件包括两部分,即计算机程序和文档。

2、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程序包括使用程序语言编写的源程序和使用机器语言编写的目标程序。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3、软件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并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

4、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并且不论是否发表都享有著作权。

5、软件著作权保护不延及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

三、软件著作权的权利内容

1、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软件的发表一般意味着软件本身开始脱离著作权人的直接控制,在多数情况下是著作权人行使权利的开始。

2、署名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在软件上署名的权利。在没有相反证明的情况下,将在软件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推定为开发者。

3、修改权,即对软件进行增补、删节,或者改变指令、语句顺序的权利。修改软件实际上是开发的延续。

4、复制权,即将软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利用某种介质将软件复制,仍然是目前使用软件较为普遍的形式。

5、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6、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软件的权利,但是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7、信息网络传输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软件的权利。如在互联网上传输软件供他人下载使用。

8、翻译权,即将原软件从一种自然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自然语言文字的权利。

9、应当由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10、许可权。软件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其软件著作权,并有权获得报酬。

11、转让权。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其软件著作权,并有权获得报酬。

四、软件著作权的归属

在通常情况下,软件著作权一般属于软件开发者享有。软件开发者是指实际组织开发、直接进行开发,并对开发完成的软件承担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依靠自己具有的条件独立完成软件开发,对软件承担责任的自然人。但是,软件条例还规定几种特殊情况的著作权归属:

1、合作开发软件。合作开发软件是指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作开发的软件。合作开发的软件著作权归属由合作开发者签定书面合同约定。未签定合同或者合同未明确约定的,合作开发的软件可以分割使用的,开发者对各自开发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合作开发的软件不能分割使用的,由各合作开发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

2、委托开发软件。委托开发软件是指接受他人委托开发的软件。委托开发软件的著作权归属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签定书面合同约定;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的,著作权归受托人享有。

3、国家机关下达任务开发软件。由国家机关下达任务开发的软件,著作权的归属与行使由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规定;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未作明确规定的,软件著作权由接受任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

4、职务开发软件。自然人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任职期间所开发的软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软件著作权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对开发软件的自然人进行奖励:

1、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软件;

2、开发的软件是从事本职工作活动所预见的结果或者自然的结果;

3、主要使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金、专用设备、未公开的专门信息等物质技术条件所开发并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软件。此外,通过受让、继承或者承受取得软件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成为软件著作权人。

五、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

1、自然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软件是合作开发的,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软件自开发完成之日起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受保护。

六、软件著作权的继承和承受

软件著作权在保护期内,可以被继承或者承受。

1、继承。软件著作权属于自然人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在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内,软件著作权的继承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部门规定,继承著作权中除署名权以外的其他权利。

2、承受。软件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其著作权在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国家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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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被侵权了,可以按照这些标准来索取赔偿

著作权侵权赔偿标准

1、以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为依据“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可以依据以下方法计算:

(1)侵权使权利人利润减少的数额;

(2)以报刊、图书出版或类似方式侵权的,可参照国家有关稿酬的规定;

(3)权利人合理的许可使用费;

(4)权利人复制品销量减少的数量乘以该复制品每件利润之积;

(5)侵权复制品数量乘以权利人每件复制品利润之积;

(6)因侵权导致权利人许可使用合同不能履行或难以正常履行产生的预期利润损失;

(7)因侵权导致权利人作品价值下降产生的损失;

(8)其他确定权利人实际损失的方法。

另外,因提起诉讼而导致的费用也应列入赔偿范围。提起诉讼可能发生许多费用,包括:聘请律师的费用,调查取证费和制止侵权所支付差旅费,为查阅收集证据材料支付的费用,对是否构成侵权的鉴定费用等。对被侵权人因诉讼而支出的调查费、律师费等费用,应列入被侵权人实际损失的范围,以使当事人得到充分、合理的补偿。这些费用都是被侵权人因为制止侵权而实际必须支出的费用,应该都是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

2、以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为依据最高院二〇〇〇年十一月二十二日通过《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法院在确定侵权赔偿数额时,可以根据被侵权人的请求,按照其因侵权行为所受直接经济损失和所失预期应得利益计算赔偿数额也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得利益计算赔偿数额。侵权人不能证明其成本或者必要费用的,其因侵权行为所得收入,即为所得利益。“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包括以下三种情况:1)产品销售利润2)营业利润3)净利润。一般情况下,应当以被告营业利润作为赔偿数额。例如侵权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其享有著作权的一部文字作品出版发行,总共发行五千册,那么侵权赔偿额是书的单价乘发行数量5000册减去合理的费用印刷、发行及给发行折扣就可以得出侵权所得了。

3、法定赔偿最高院在二〇〇〇年十一月二十二日通过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2款规定:“被侵权人损失额不能确定的,法院依被侵权人的请求,可以根据侵害情节在人民币500元

什么是演绎作品?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归谁所有?下面由为大家详细介绍演绎作品著作权归属的相关内容和处理原则。

什么是演绎作品?演绎作品是指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演绎作品的创造性就在于对已存在的作品进行改编,或在于将其译成其他语言的创新成份。

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归谁所有?《著作权法》第十三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因此演绎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不是独立的,而是有限制的,这种限制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著作权法》第十六条规定,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出版、演出和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该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2)演绎作品的作者对原作品进行再创作时,应事先征得原作者的同意,并依照规定支付报酬,同时原作者仍享有署名权,再创作人不得对原作品进行歪曲、篡改等。

3)如果演绎作品的创作人是对已超过保护期的作品进行再创作,可以不征得原作者的同意,同时可以不支付报酬,但原作者的署名权不得侵犯,作品的不受歪曲、篡改权不得侵犯。

4)演绎作品的作者,在进行作品的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时,其他人也可以对该作品进行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各演绎作品的作者对自己创作的演绎作品分别享有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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