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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姑区影视作品著作权代理机构如何选?

作者:辽宁欣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4-01-18 08:43:46

现在越来越多企业和个人申请软件著作权现在越来越多企业和个人申请软件著作权:企业高新申请、App上架、保护源代码,大学加分保研、评职加薪。如何申请软件著作权,申请流程是怎样的,就成为了我们最关注的问题:软件著作权申请方式有2种:

1、自行通过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官网进行办理。2、通过有授权资质的代理机构办理。自主通过官网办理,需要自己下载并整理好资料预约到中国版权中心或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整体流程不熟悉的话就会变得问题重重,所以现在很更多人都会选择通过找专业的代理机构办理,这样可以更加快速便捷的拿到证书,那接下来就说明下找专业代理机构申请的办理流程:

1、专人对接:确认软著名称、版本、申请时间及其他软著申请相关问题;2、整理材料辅助填写申请表;3、资料审核无误,正式材料出表并打印盖章邮寄至代理机构;4、资料提交至版权保护中心;5、申请时间到确认地址快递接收证书。

提交材料要求:1、身份证明材料:申请者身份证明(复印件签字或加盖公章)企业或其他组织身份证明。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事业法人:事业法人代码证书。其他组织:台湾地区法人提供营业执照公证书,自然人身份证明。中国公民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外国个人需要提交护照或个人身份证明。2、鉴别材料:源代码按前、后各连续30页,共60页(不足60页全部提交),每页不少于50行(结束页除外),软件说明文档:用户手册、操作说明书、使用说明书等图文内容10-15页。

注意事项:(1)申请时间是指提交申请到版权局第二个工作日开始计算时间(工作日是不包含法定节假日以及周六日);(2)不能提供软著鉴别资料的申请人如果软著名称中有针对性的名称是需要提供商标或ICP证明文件;(3)软件著作权申请表中软件完成时间距离公司成立时间不能低于半年,如果低于半年需要提供软件前期开发说明;(4)软著如果在审核是遇到部分内容审核不合规、源代码不符、说明内容不全时会下发补正通知,这就会影响下证时间,但这也属于是软著申请中常见现象不必紧张,只要重新整理提交就可以,但如果是加急办理就需要尽量避免。

现在的网络越来越发达,各大短视频平台的兴起以及各大网红的出现,在这个特殊时刻都是带来了很多欢声笑语的。8月19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召开短视频著作权案件审判情况新闻发布会。会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发布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短视频著作权案件审判情况通报》,就短视频是否构成作品、侵权行为主体如何认定以及产生纠纷后如何划分和承担责任等问题进行了详细说明。点这里免费咨询,让专业老师判定你的短视频是否侵权!

自从短视频平台崛起后,版权问题就一直存在。各平台用户随意转载、剪辑、抄袭或未经许可擅自传播短视频作品,很多短视频作品甚至使用相似的故事、创意和拍摄手法。因为短视频“短”,所以许多短视频“生产者”并不觉得这样作有什么问题,也没有形成版权意识,甚至出现了一种专业的短视频运营者,即所谓的“搬运工”。在短视频野蛮生长的初期,曾经流行过一句话--“我们不生产内容,我们只做内容的搬运工”。无数的短视频“搬运工”应运而生,活跃于各大短视频平台,有的搬运视频号甚至成为了网红。接下来我们来了解一下关于短视频的分类及侵权类型。

一、短视频的分类

从制作方式和内容来看,短视频可以划分为以下三类:第一类,相关人员或商业主体自行拍摄并制作的短视频。

第二类,相关人员或商业主体从电视节目、影视剧等视听作品中直接截取相关片段形成的短视频。第三类,相关人员或商业主体对影视剧等视听作品进行剪辑,并增加其他新的元素组合编辑而成的短视频,如使用视听作品的背景音乐、视频片段等。

相比较而言,第三类短视频因其存在后期加工制作的因素而大大提高了传播热度,比如戏仿类短视频,就是通过对原视听作品素材进行重新剪辑和配音,组合成新的情节;或选取作品的核心内容和故事主线情节,利用原视听作品素材加工成精简版,并融入一定的解说或评论,比如近期再次引发诉讼争议的电影解说类短视频。

二、短视频侵权类型

第一种类型,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使用他人短视频作为商业广告在互联网上传播。

第二种类型,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影视作品或者用户自行上传的视频进行剪切或加工整合形成短视频。

第三种类型,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短视频中使用他人的音乐作品、文字作品等。

第四种类型,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其他类型的作品改编成短视频。

三、短视频的法律属性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对“作品”所下的定义是:“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可见,要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需要具备如下四个要件:作品须为人类的智力成果;作品须是可被客观感知的外在表达;作品须是文学、艺术或科学领域内的成果;作品须有独创性。其中,判断的核心要素就是独创性。

四、涉短视频著作权侵权主体和责任的认定

就短视频而言,其行为主体大概可以分为三种类型,分别是短视频的制作者、网络主播和播放平台。制作者和播放平台的定义相对清晰。网络主播则是因网络播放平台的繁荣而诞生的一个新职业,主要是指在互联网节目或者活动中,负责参与一系列策划、编辑、表演、观众互动等事务,并由本人担当主持的工作者。

如果短视频的内容涉及侵犯他人著作权,制作者应作为责任主体在审判实务中承担责任,这一点没有争议。然而,网络主播在其播放的视频中如果涉及侵犯他人著作权,应如何在其与短视频播放平台之间进行责任认定,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需要根据平台经营者的性质及其与主播的关系来确定二者的责任分配。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应注意区分播放平台与主播构成分工合作以及播放平台仅作为技术服务提供者两种情形。如果属于前者,则平台与主播构成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属于后者,则需要审查被侵权人是否向平台发送过有效的通知。

五、短视频“合理使用”的认定

由于我国《著作权法》不仅承担着保护著作权的使命,同时也担负着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的职责,因此,《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对著作权进行了限制,规定了“合理使用”的十二种具体情况。符合合理使用要件的,不必征得权利人的许可,也不必支付报酬,即可使用他人作品。短视频中涉及的很多素材,在涉及他人作品的情况下,同样需要考虑是否构成“合理使用”。认定合理使用,需要结合具体案情并综合使用情况来判断,原则上不得影响原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为了提高自身的竞争力,现在很多企业在开发了软件之后都会注重软件著作权的申请,而为了更加快速的完成软件著作权的申请往往都会委托专门的代理机构,而今天要说的话题则是软件著作权代理机构的收费标准受到哪些因素影响。

第一,现在各个城市都有很多软件著作权代理公司,而凡是涉及到软件著作权甚至版权的事情都可以委托软件著作权代理公司来做,那么在合作时这些代理公司的收费标准是什么呢,这是很多人都非常关心的。首先因为软件著作权的申请流程和复杂程度在每个城市稍有不同,因此每个城市的代理机构的代理费往往不同,具体的以所在城市为参考。

第二,说到软件著作权代理费用为何不同,往往也和公司的规模有一定的关系,很多人觉得软件著作权申请的流程是固定的,甚至自己不委托代理机构也可以申请,为什么这方面还会影响收费,因为一方面不同的软件著作权代理公司申请速度不同,有实力和规模的公司一个月以内就可以拿下,而小企业就没有保障了,而且委托代理往往需要交给代理机构软件代码,这就涉及到商业机密,有实力口碑的公司自然在这方面安全性更高一些。

第三,说到软件著作权代理费用的不同,还有一个会影响到收费的因素就是服务内容,有的企业委托代理机构之后基本上什么都不用做,代理机构全程代办而且办理速度快,而有的企业只是咨询相关事宜,最终还是自己跑腿申请,因此服务内容的不同也会影响费用的情况。

刚才提到的就是软件著作权代理费用为什么会不同的原因,而且对于很多企业来说往往要经常开发软件,因此选择合适的而且信得过的软件著作权代理公司达成长期合作关系是最划算的。

公开发表的作品才算侵犯著作权吗?

著作权侵权是指一切违反著作权法侵害著作权人享有的著作人身权、著作财产权的行为。具体来说,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造成财产或非财产损失,都属于对著作权的侵权。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并不是只有公开发表作品才侵犯著作权,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是非常多的,而歪曲、篡改他人作品,剽窃他人作品等也是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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